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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金融债将问世
发布时间:2011-10-28

  大公报1026日消息银监会昨日发布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对今年五月份发布被称“银十条”的通知进行细化。补充通知将从六个方面改进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服务。同时,银监会还透露,第一批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即将面世。

  银监会表示,近日已印发《关于支持商业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提出更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该债项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予以扣除。

  四是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五是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六是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谘询费等费用。

  此外,《补充通知》还规定,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比东部沿海省份和计划单列市不应低于70%,其它省份不应低于60%

  据内地媒体引述银监会人士透露,现在各银行对发行小微企业债券的热情高涨,已有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审批中,第一批金融债即将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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