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诚跟踪评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跟踪评级业务管理,保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保护评级对象、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跟踪评级是指在债务工具存续期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揭示评级对象信用风险的变化,并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三条 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按照跟踪评级安排继续进行评级服务。对于公开发行债务工具,跟踪评级自债务工具发行之日起进行。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务工具及其它第三方委托主体评级,如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与委托主体或评级对象的约定进行跟踪评级。
第四条 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五条 跟踪评级安排应在业务委托协议书及首次评级报告中说明信用等级时效期内的跟踪评级时间、评级范围、出具评级报告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持续揭示评级对象的信用变化。跟踪评级报告的撰写要求与内容按照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跟踪评级
第七条 跟踪评级应在信用等级时效限定期内按照事先的安排进行。
第八条 对于主体评级,公司应在正式出具评级报告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一年期的短期债务工具评级应在债务工具发行后第6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中长期债务工具评级应在债务工具发行后的第12个月发布定期跟踪报告,或者在受评债务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开展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公告评级结果。
第九条 不定期跟踪评级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随时进行,如果发生影响前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跟踪评级人员应逐级上报评级部门经理及评级总监,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程序。对于列入评级观察的评级对象,一般应在列入评级观察后3个月内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条 债务工具到期前1个月,跟踪评级人员应跟踪了解其发行人兑付资金准备情况,对于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发行人,应在债务工具兑付前进行一次不定期跟踪评级。
第十一条 跟踪评级工作由评级总监负责,评级部门经理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 跟踪评级应注意保持项目组成员的连续性,跟踪评级项目组成员原则上由首次评级项目组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组成,如首次评级项目组人员因故不能进行跟踪的,由评级部门经理重新确定跟踪项目组成员,但应保证跟踪评级项目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十三条 跟踪评级人员应通过各种渠道持续关注评级对象外部经营环境、内部经营与管理的变化情况以及重大项目投资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水平的事项,主要包括:
1、 评级对象出现可能影响其信用等级的突然性重大事项,如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变动、重大安全事故、主导产品重大质量事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处罚,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
2、评级对象所处行业或其它环境出现可能影响其信用等级的突然性重大事项,如重大政策变动等。
第十四条 跟踪评级人员完成《跟踪评级报告》后,应按公司规定进行三级审核、修改,并提交信用评级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委员会根据《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要求,对项目组评级推荐意见进行审查,并最终确定跟踪评级结果。
第十六条 跟踪评级结果包括:
1、维持信用等级不变;
2、信用等级不变,评级展望调整;
3、提高信用等级;
4、降低信用等级;
5、列入评级观察名单。
公司应在跟踪评级结果中说明上一次评级的评级结果和时间。
第十七条 若出现《评级结果公布制度》第十二条情况时,公司可以终止评级;在终止跟踪评级时,公司应公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并说明该项评级此后将不再更新。
第十八条 评级对象对评级结果存在疑义的,可按公司《复评制度》规定补充资料并以正式函件向信用评级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级别为最终级别。
第十九条 跟踪评级项目经信用评级委员会确定信用等级后,应按照公司《评级结果公布制度》、《信息披露与报备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跟踪评级结果公布、信息报备及业务档案存档等后续工作流程,不得因其跟踪性质而有例外。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公布或调整评级前,应告知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评级所依据的关键信息和主要考虑,并评估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做出的回应。
第二十一条 跟踪评级结果与以前公告结果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或评级对象。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应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除书面报告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外,还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